对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等判处死缓的犯罪分子,除重大立功外,其实际执行刑期不能少于25年。近日,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负责人就死缓限制减刑答记者问时做出上述解读。
近日,最高法发布了第三批指导性案例,其中一个指导案例是李飞故意杀人案。最高法研究室负责人对此做出解读,称该案例旨在为正确理解和适用《刑法修正案(八)》修正后的相关规定。
《刑法修正案(八)》增加内容:“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
该负责人解释称,刑法对限制减刑做了严格规定,不仅规定了较长的刑罚实际执行期,且规定不得假释,开拓性地对死缓犯实行区别对待,并对部分死缓犯从严惩处,体现了这一刑罚的极其严厉性。根据刑法规定和司法实践,对此类罪犯的实际执行刑期,除重大立功外,不能少于25年,加上必须有的2年死缓考验期间以及从公安机关抓获犯罪嫌疑人开始羁押到做出裁判一般1年以上的时间,实际羁押的时间至少28年,有的可能达到30年左右。
该负责人表示,对判处死缓的被告人限制减刑,并不是为单纯加重死缓的严厉性,而是为严格执行死刑政策、限制死刑立即执行提供更为科学的立法依据。改变过去“死刑过重、生刑过轻”的刑罚执行不平衡现象。该负责人介绍,过去死缓犯平均服刑十六七年,有的服刑十四五年便可获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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